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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质量审查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依法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已订立合同文本质量审查工作。
二、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通知》(计划专〔2021〕99号)。
三、审查部门
院招投标管理中心。
四、报送材料
㈠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审查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审查与招标文件审查合并实施。
报送材料:招标人审批同意发售的招标文件1份。
注:1.采用院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线上报送,报送格式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中规定的格式为准。2.其他项目,如报送的正式文件为电子版,请采用PDF格式。
㈡已订立合同文本符合性审查
报送材料:
1.签订的正式合同文本1份;
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各1份;
3.中标通知书1份。
注:1.采用院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无需提供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2.如报送的正式文件为电子版,请采用PDF格式。
五、审查程序
㈠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审查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报送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
2.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派监督人员对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3.监督人员完成审查后,形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存档;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告知单》(格式见附件2),告知单一式两份,招标人一份,存档一份。采用院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反馈意见,不另行发出告知单。
4.招标人根据审查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不符合计划专〔2021〕99号明确的审查标准要求的内容,招标人应当修改;其他建议性意见,招标人研判风险后,自主决定采纳修改情况。
5.招标文件修改完善后,招标人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备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和审查意见回复。
6.监督人员复核招标文件修改情况。如果上次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审查标准要求情况,复核后,再次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告知单》。
㈡已订立合同文件符合性审查
1.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院招投标管理管理中心报送合同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材料。一个招标项目签订多个合同的,所有合同均应报送审查。
2.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派监督人员对已订立的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3.监督人员完成审查后,形成《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符合性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3),存档;出具《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符合性审查意见告知单》(格式见附件4),告知单一式两份,招标人一份,存档一份。
4.项目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完善。不符合计划专〔2021〕99号明确的审查标准要求的内容,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其他意见,项目单位研判风险后,自主决定采纳修改情况。
5.如合同中存在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内容,项目单位修改完善后,需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合同,或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内容,无需再次报审。
6.监督人员复核修改情况,再次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告知单》。
六、办理时限
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七、咨询电话
招投标管理中心 0816-2482753
院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