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已收悉。现对如下问题作出以下回复(如答复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矛盾或不一致,以本文件为准;若不同文件之间要求矛盾或不一致,以发布时间在后的为准。本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一、招标文件的疑问:
1.疑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6(P26)第(11)条约定:“本工程施工中投标人(只对中标人适用)若因厂家停产等原因变换投标报价时标注的设备、材料品牌,需经招标人同意,且更换的设备、材料性能应等于或高于原设备、材料,因此产生的价格变化均不调整”。
建议:此条款不合理。当原品牌“停产”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必须更换时,新品牌产品的价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原投标价格。约定“价格变化均不调整”是单向约束,即:若新品牌更贵,承包人承担价差;若更便宜,发包人则获益。这不符合公平原则。特别是当新品牌价格显著高于原品牌时,承包人将遭受损失。建议修改为遵循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的条款:“……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的设备、材料性能应等于或高于原设计及品牌要求。由此产生的价格差额,经双方核实确认后,计入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增加或扣减)。”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疑问:备品备件的承诺保证书是否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投标阶段也不需要提供其他的承诺?
答复: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投标阶段也不需要提供其他的承诺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投标阶段也不需要提供其他的承诺
3.疑问: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提供的参考品牌表作为附件附在投标文件第十其他材料中,即可视为为响应的了本项目对品牌的要求?
答复:参考品牌表作为附件附在投标文件第十章其他材料中即可
4.疑问:本项目是否填报计日工单价,若需要填报计日工单价,请问是否参照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文件(川建价发【2025】41号)文中规定的工程所在地计日工单价进行的计取?
答复: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5.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7条:“控制价人工费按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文件(川建价发【2025】41号)文的规定计取。”
疑问:请问招标人投标报价的时候人工费是否也是参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文件(川建价发【2025】41号)文的规定计取人工费费率?若不是,请招标人明示取费费率。
答复: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6.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12条“本清单的控制价主要设备、材料价格采用生产厂家询价并参考市场价及《四川省造价信息》2026年四川省绵阳市本项目工程所在地2月信息价,所在地没有的部分按绵阳信息价考虑。”
疑问:(1)请问招标人在投标报价的时候可调差材料信息价是否也是参考《四川省造价信息》2026年四川省绵阳市本项目工程所在地2月信息价计取,没有的话参考绵阳当地市场价计取;
(2)“所在地没有的部分按绵阳信息价考虑”这句话是否应该指的是所在地没有的部分按绵阳当地市场价考虑,请招标人明示。
答复: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二、合同条款的疑问:
1.招标文件P83“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疑问:建议增加:以实际开工令为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157“2.4.2.1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接驳点之后的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道路的接通和施工期间的维护以及竣工后的拆除等全部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费用包含在清单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费用,发包人应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在进行开挖时,必
须确保开挖安全,造成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承包人已勘测现场并有能力和经验对场地情况进行全面知悉。”
疑问:原条款属于无限风险描述,2013清单规范约定,使用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描述,建议删除修改建议:承包人在进行开挖时,必须确保开挖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任何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P159“3.1.9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资料一式四套(其中纸质 3 套,电子文档 1 套)。)”
疑问:依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修改建议:修改建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P159-P160“3.1.10.2 承包人应参照关于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科学城办事处关于在科学城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计划〔2022〕26 号)文件内容设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 20 万元的违约金,退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10.3 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疑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红线范围外三通一平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修改建议: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退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改建议: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相关费用由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协商。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160“3.1.10.7 施工中发生的弃土和建筑垃圾清理、运输费以及堆放场地所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相应的清单中。
3.1.10.8 在施工场地或因施工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1.10.9 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在工程现场或者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侵权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进行赔偿。”
疑问:修改建议:删除“弃土和”
修改建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在施工场地或因施工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修改建议:承包人应对工程现场的安全承担责任,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在工程现场或者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侵权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进行赔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P161“3.1.10.16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
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修改建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理办理各项手续,承包人综合考虑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不得因承包人原因影响工程的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工期费用等损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P164“按照中物院财务【2022】70 号文要求,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荐为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且银行保函应由项目(单位)所在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我国境内上市的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若为保函,保函的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之日止。
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疑问:按我公司管理流程,合同用印后才可提交履约担保申请,建议修改。修改建议: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P153“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或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实际工期顺延竣工日期,合同单价及费用不作调整且发包人不会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疑问:修改建议:(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5.1条。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P170“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工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a.总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天按对应签约合同价的 0.2‰计算,总工期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扣除。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但不排除其它扣款方法。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b.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10%。”
疑问:可约定:延误30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违约无上限为我公司管理红线,无法通过合同评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结算价的2%。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为文件P178“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③具体调价材料: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石、钢材、预拌砂浆、电缆、电线。”
疑问: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金属材料均可作为可调差材料,建议优化。修改建议:增加钢材。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P181“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每月 25 日前提交当月经发包人、监理人及过控单位审核后的进度,按审核后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的 85%支付(同步扣除相应预付款、足额的人工费。人工费优先扣除),人工费部分由发包人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的项目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向发包人提供 3 套完整的竣工验收纸质版资料及一套电子版后,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扣除暂列金余额)的 85%,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含内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 92%;经发包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合同质量保修金在缺陷责任期全部结束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若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完成,则按照竣工结算造价审核确定金额的 95%支付)。”
疑问:修改建议:删除“不超过”。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P182“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决定为准,审计结论不予支付的部分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支付,已经支付超出部分的承包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退还。”
疑问:修改建议:14个工作日。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P182“如发包人委托施工阶段全过程控制单位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与过控单位的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疑问:修改建议:如发包人委托施工阶段全过程控制单位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与过控单位的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但显失公平的条款,承包人有权不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招标文件P161“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修改建议: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7天内完成接收,每延误一天,按0.2万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5.招标文件P161“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疑问: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修改建议: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7天内完成接收,每延误一天,按0.2万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6.招标文件P186 “14.2.2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接到竣工结算申请后 14天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造价审核,并同时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在 60 天内完成造价审核,若造价审核期间承包人提供结算依据资料不完整或不配合,完成造价审核时间相应顺延。中介机构
未在上述时间完成审核的,并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
疑问:应界定责任方。修改建议: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若造价审核期间承包人提供结算依据资料不完整或不配合,完成造价审核时间相应顺延。中介机构未在上述时间完成审核的,并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7.招标文件P186 “工程结算审核效益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川价发(2008)141 号文”规定,审减率在 5%以内(含 5%),由发包人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 5%以上的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结算审核效益费收费比例以发包人与过控单位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为准。”
疑问:修改建议:建议明确审核效益费收费比例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8.招标文件P187“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4 个月。”
疑问:国家规定12个月或者24个月,鉴于项目规模小,工期短,建议缩短缺陷责任期。修改建议: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12个月。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9.招标文件P188“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疑问:现国家正在推行以质保函代替质保金的政策,建议修改。
修改建议: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方式。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0.招标文件P188“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
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作其它补偿。”
疑问:修改建议:(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1.招标文件P164“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本息违约金。”
疑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为发包人主要义务,为促进双方友好合作,建议设置发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修改建议:(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发包人为追索上述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2.招标文件P188“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
延,不予以经济补偿。。”
疑问:修改建议:(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P189“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
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不予以经济补偿。”
疑问:修改建议:(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且对承包人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24.招标文件P195“21.2 民工工资兑付措施、时间节点期限: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承包人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自身、发包人以及第三人出现财产的毁损灭失或人员的伤亡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补偿金、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承包人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疑问:修改建议:承包人必须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并按时支付农民工资,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社会影响,承包人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答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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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