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KC-5项目(项目名称)施工一标段
补遗文件第1号
(项目编号:GC202510300101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自然年度工程计划(施工单位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自然年度的投资计划,并经监理与过控审核通过)的30%逐年预付,若当年实际完成产值低于当年投资计划,则对应的差额预付款将于下一年度首月予以扣除。当预计年度完成投资的30%大于预付款金额时,方予支付预付款。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按自然年度工程计划(施工单位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自然年度的投资计划,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30%逐年预付,若当年实际完成产值低于当年投资计划,则对应的差额预付款将于下一年度首月予以扣除。当预计年度完成投资的30%大于预付款金额时,方予支付预付款。
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删除目录。
三、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同意配合发包单位的审计(含跟踪审计、国家审计),并且双方均同意最终的结算依据以国家审计结论为准。本工程结算经审计后,若审计作出相应审减,导致审计金额小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金额的,发包人有权追回审减金额,且有权从承包人任意一笔可扣工程款中追回,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予以退还,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应退还金额的1%的违约金。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未主动退还的,应承担发包人相应产生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结算审核单位三方签署的任何结算审核金额均只作初步审核,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同意最终的结算依据以发包人内部审计(核查)报告为准(若有)
修改为: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同意配合发包单位的审计(含跟踪审计、国家审计),并且双方均同意最终的结算依据以国防科工局或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本工程结算经审计后,若审计作出相应审减,导致审计金额小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审核金额的,发包人有权追回审减金额,且有权从承包人任意一笔可扣工程款中追回,承包人不得拒绝。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0日内予以退还,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当支付应退还金额的1%的违约金。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未主动退还的,应承担发包人相应产生的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结算审核单位三方签署的任何结算审核金额均只作初步审核,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同意最终的结算依据以国防科工局或国防科工局授权的审计部门(核查)审计报告为准(若有)。
四、“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内容的作相应调整,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06日